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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和( )类人员约定离职竞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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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和(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类人员约定离职竞业义务。其中,竞业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
竞业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如下: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针对员工的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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