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雇佣关系可以约定竞业。
2、《劳动合同法》创设我国的竞业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亦对该种保护设置一定条件的,以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在雇佣主体与使用主体相统一的用工情形下,竞业协议的签订主体则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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