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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签竞业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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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签署《竞业协议书》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协议书的内容对员工的要求过多、过高,员工对协议书产生了“恐惧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认真协商协议书的内容,以求达成一份公平、对等的协议书。

另一类则是员工另有所图,不希望为自己增加任何义务。对这类员工的处理难度可能要大很多,而且不仅仅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就能够解决的。此时需要明确一点,竞业协议是与保密岗位同步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保密岗位也就不存在签署《竞业协议书》的问题了。所以,如果员工坚持不签署竞业协议书,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流动带来不正当竞争,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职业生涯中面临必须的抉择:要么签署协议书,要么离开保密岗位。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对象往往不是雇主的全体雇员,特别是不包括临时工、普通工人。原因之一是这些普通人员一般不应该接触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原因之二是这些人员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虚弱,若对其易被认为不公平而判合同无效。

一、竞业保密协议有保密费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或者单独约定了竞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解除竞业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竞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离职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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