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是否对其他单位承担竞业义务

是否对其他单位承担竞业义务

来源:刀刀网


劳动者只对签订竞业的单位、工作单位负有竞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违约金方面有哪些规定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2、竞业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