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征地拆迁规定的内容有:规定征收永久农田的必须要报请批准;规定征收其他用地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在申请土地时应当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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