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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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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二审。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生效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度。

一、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向哪个提出起诉、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三、向哪个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的生效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仲裁委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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