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人开卡”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影响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而且这些银行卡极有可能流入犯罪分子手中,成为下游犯罪的资金转移渠道,开卡人分分钟成为这些犯罪链条上的帮凶。
同时,对于开卡人而言,这些银行卡一旦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轻则泄露了自己的个人真实信息,可能影响个人的银行征信记录,更甚者可能因此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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