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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