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事项
1、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批准后,交党政办主任登记。请假1天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请假2天以上
(含2天)先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或主任批准;党政领导请假一律由或主任批准。
2、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
(丧假除外)必须先本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经人事部门审核,报或主任批准后并交党政办主任登记方可休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3、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
(急性病及丧假除外)均得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 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3、 探亲假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产假办法及待遇
1、 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一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
(2)怀孕流、引产假期。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3个月引产的。给予30天产假。
2、 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有岗位津贴的扣除休假期间的岗位津贴。
(3)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四)婚、丧假办法及待遇
1、 婚、丧假假期
(1)婚假。在职工作人员结婚可休假3天,如本人已达晚婚年龄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丧假。在职工作人员及配偶父母亲病故,可休丧假3天。处理丧事可请3~5天事假料理。
2、 假期待遇
(1)休假期间扣除其下乡补助和交通费。
(2)其他任何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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