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当事人一般只能采取协商、投诉等自力救济的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并不知情的,则诉讼时效可能还未过期,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向起诉来救济其权利。行政诉讼期经过之后,应这样处理案件:一方向提起诉讼的,要受理;另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没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按照正常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判决。过了行政诉讼期只是失去胜诉权,但还是有权起诉。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诉讼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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