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向当地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和投诉,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若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征收部门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性质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补偿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发生了房屋拆迁纠纷的话可以找当地的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和进行投诉的,并且可以向拆迁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如果对于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申请民事诉讼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发生了拆迁纠纷的,那么首先需要确定拆迁纠纷的性质,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拆迁补偿等事项发生纠纷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是无法协商的,那么就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结语
如果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您可以向当地的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和投诉,并申请行政裁决。如果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市、县级根据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于房屋征收范围内。补偿决定应公平,并包括补偿协议的相关事项。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拆迁纠纷的性质,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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