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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审限民事案件案件有关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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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2、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上级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上级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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