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在经济贸易中只是总公司的外设机构,经营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集资诈骗情况下,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未参与犯罪行为,分公司负责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债务方面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的概念的界定?
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按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以下几大类
1、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2、中国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集资诈骗情况下不知情分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会在总及子公司存在,分公司应为负责人。总公司人员犯罪,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与实施总公司的犯罪行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无责的,但债务承担,如果总公司资产不足的,是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总公司违法追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总的来说,在经济贸易中,分公司一般只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经营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的集资诈骗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加其犯罪行为的,分公司负责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分公司在债务上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区别。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的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集资诈骗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无知且未参与犯罪行为,分公司负责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债务方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经济贸易中,对于分公司而言,了解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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