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探视权是哪些意思
1、女方探视权是指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这种权利并不会因双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而消亡。
3、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方式有哪些
1、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2、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1)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2)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3)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3、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1)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2)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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