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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地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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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海域、内陆水域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1)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2)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3)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水域、滩涂所在地镇审查同意;4、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镇中路126号

四、办理机构

惠东县海洋与渔业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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