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融资人:冯_,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名义融资人:刘_,男,汉族,三台县凯河镇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
甲方因投资经营需要,曾 年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由 暂时无现金偿还所欠乙方债务,决定用自有房产(房产信息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在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跃进分社借款融资56万元,用 偿还所欠乙方债务及其它需要。
由 甲方非三台县农村信用社跃进分社贷款对象,故,甲乙双方约定:该借款融资以乙方名义进行,用甲方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在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融资款用途安排:偿还乙方债务300000.00元,甲方自行安排260000.00元。二:融资款交接手续:融资款项到位后,乙方立即给甲方转款或提供现金260000.00元,甲方在此协议书其中一份的背面书写收条,收条注明如下内容:“今收到刘_在跃进信用社为我借款融资的款项560000.00元”;然后,乙方在此协议书的另一份的背面书写收条,收条注明如下内容:“今收到冯_偿还 年的借款300000.00元”。
三:融资款本息承担:
1、甲方按乙方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向信用社付清全部560000.00元资金的本金。
2、甲方按乙方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时间向信用社支付全部560000.00元资金的利息。
四:还款违约约定:
1、若甲方未能按照乙方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还本付息,造成甲方提供“担保”的房产受到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甲方未能按照乙方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还本付息,造成乙方的“信用等级”受到影响,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按“背书”确定的对象各执一份,自完成融资手续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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