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制
二OO八年八月
甲方:_________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乡村组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期实现产业化建设预期发展目标,真正成为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根据省、市、县扶贫办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扶持”的要求,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双方充分酝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实施规模饲养20只或价值7000元的基础母羊,种植优质牧草20亩,新(改)建圈舍30平方米,每2户配一只种公羊。
二、资金投入
(一)甲方投入:
1、种植优质牧草:以物代现按每亩80元投入草种、肥料资金,20亩投入1600元。
2、饲养基础母羊:以物代现投入购买基础母羊资金7000元。
3、购种公羊:以物代现每2户投入1只种公羊,每年更换一次,同时负责种公羊防疫治疗费、死亡更换等。
4、新(改)建圈舍补助:补助新(改)建圈舍资金600元。
(二)乙方投入:20亩种草地块,修(改)建30平方米圈舍,同时,负责种植、施肥、刈割、贮藏、管理人工牧草及羊群放牧、守牧、饲养管理的劳动力投入。
三、项目实施地点乡村组(小地名及面积)。
四、责任义务
第一条规划种草地块及新(改)建圈舍地点一经确定,乙方不能返悔。
第二条乙方应主动申请实施“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自觉遵守项目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乙方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种植20亩以上牧草,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完成羊圈修建或改建工作后,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提出口头验收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组织自查,当农户合格率超过50%以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向乙方发放建补助,乙方应及时进行圈舍修建,当乙方圈舍修建合格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价值7000的基础母羊。乙方自有基础母羊的,经验收合格称重、佩戴免疫标识、观察20天,确认羊只无疾病,甲方可以直接支付乙方购羊补助资金。基础母羊由甲方建立羊群档案,由乙方签字认可。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草地进行科学管理,作好追肥、刈割、除杂草、防病、除虫等工作。如甲方发现草场管理不善,出现杂草丛生、病虫害漫延、牧草长势较差等,甲方将自行雇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收回发放给乙方的基础母羊,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按照制定的《兽医卫生制度》,定期安排乙方进行驱虫健胃、注射疫苗、打扫环境卫生和消毒等,药品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导致疫情发生,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双方按照每年每只基础母羊10元的标准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作为基础母羊防疫治疗费及羊只死亡补偿费,基础母羊生病时,由甲方负责治疗,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经双方及村民委员会(或村养羊专业合作社)、村包片兽医员现场认定后,折算出金额,按总金额的60%计算,甲、双方各承担一半。但羊群发病或有异常反应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点兽医员或甲方驻点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如未通知或通知时间较晚,担误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的羊只死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品种改良服务,制定品种改良计划,保证基础母羊繁殖率不低 150%。乙方不得拒绝进行品种改良,不得私自配种。
第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进行种草和养羊,保证乙方饲养的羊成活率在95%以上,乙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羊只走失、被盗、狗咬、落洞、跌岩、火烧、落水、中毒、不及时汇报病情等造成伤亡,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或自行补足20只。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养羊饲料配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登记造册,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人每次处罚10元作为科技认识费,罚金由村养羊专业合作社统一收存,用 日常办公。
第十条乙方不得收留非项目农户的牲畜,不得将其他牲畜与本项目饲养的羊混群饲养。乙方需购入牲畜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购入。项目规划所种植的人工放牧草地只能用 放牧属 本项目饲养的羊,不能将项目外的羊或其他牲畜在草场上混群放牧。否则,造成项目区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等物资或等值现金。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每月对项目户进行一次生产发展和经营效益统计评价。当乙方饲养规模超过60只时,若要扩大饲养规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与本村养羊协会按照乙方生产经营记录进行共同研究后,才能扩大饲养规模。
第十二条乙方饲养的羊达到出栏要求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后方能出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销售,收购价格以当地市场价为参考。
第十三条淘汰种羊经甲方确定无种用能力后乙方按商品羊标准育肥,按第十二条要求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养羊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并负责市场开拓,指导村委会成立养羊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
第十五条甲方按要求建立公示制度,对草种、肥料、基础母羊、种公羊、上市销售的羊、药品等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第十六条甲方收回的羊用 与村专业合作社分成,分成剩余部分用 滚动扶持其他贫困农户。
第十七条村专业合作社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将分成的羊在村民委员会活动室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第十甲方聘请兽医员为农户提供服务,农户必须配合兽医员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兽医员提供饲养管理情况,不得拒绝兽医员的管理,如确有争议可以按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如乙方无故不服从兽医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益分成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年甲方不分成,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以乙方饲养的20只基础母羊为基
数,按新增羊数进行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返还的分成羊必须达4月龄以上,体重在20公斤以上,身体健康的羊(公、母比例1:1,可视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公母比例),连续返还5年,满5年后乙方自动拥有羊群产权,但仍需遵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返还羊后,如基础死亡或淘汰,须经双方共同认定。
五、合作期限:暂定为6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一年兑现一次。
六、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七、其它约定事项: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起诉
或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章)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乡村组农户(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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