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涉及两个土地,需役地为另一个土地提供服务,而供役地为他人行使的土地。地役权人可以是需役地的所有者或供役地的所有者。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或抵押,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1、地役权登记实行登记对抗主义;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应清楚无争议;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法律分析
地役权通常涉及两个土地,其中一个土地为另一个土地提供服务。需要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被称为需役地,而提供给他人行使的土地则称为供役地。依据两者之间的差异,需役地的所有者被称为地役权人,而供役地的所有者则被称为地役人。
一、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二、办理地役权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拓展延伸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主要包括哪些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涉及两个土地的民事权利,需役地提供服务,而供役地则提供给他人行使。地役权人是指拥有需役地的土地所有权的人,而地役人则是指拥有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人。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或抵押,办理地役权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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