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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原告的朋友,其证言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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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因为证人是原告朋友,其可信度较低。另外,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物证、视听资料矛盾、或具公信力的部门出具的书证矛盾的,证人证言就很难被采信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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