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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流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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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么划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三)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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