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的,同样适用。若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备酒驾、无驾照、安全装置不全、无牌证等情形之一,将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一人死亡的,并且肇事者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致死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死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涉及生命权的严重侵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刑事追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多数是意外事件,司机可能存在疏忽、技术问题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过于严厉。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例如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故意等因素,采取合适的刑事或民事赔偿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此外,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总之,对于交通事故致死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司法处理。
结语
交通事故致死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刑事或民事赔偿方式来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综上所述,对于交通事故致死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需权衡利弊,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司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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