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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房子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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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以及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问题。文章强调,在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证据,以降低买卖合同风险。同时,买卖合同应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在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问题

虽然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但公证的范围仅限于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公证,而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房产的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标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允许进行交易、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二、如何防范买卖合同风险

(一)在现实交易和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因合同约定存在漏洞而出现合同歧义乃至发生合同纠纷时,书面形式本身可以防止空口无凭,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二)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字据或者凭证

即使采取口头形式,最好也应当将能够证明出卖人或买受人等有关情况的字据、收据、购物或者购货、结账单据等注意保存。这样,当对方不认账或赖账时可以作为证据,从而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保存能够证明单位资质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书等

对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书及能够证明单位资质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审批证明、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有关能够证明单位资质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信件文书和证照,应当严加保存,并尽可能地做到专人保管,以防止他人盗用、冒用和滥用。

三、《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章的相关内容。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拓展延伸

不动产交易中,买卖无房产证房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无房产证房屋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因此,如果购买者或出售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和损失。

对于购买者来说,他们应该在购买前仔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确保自己购买的是合法的房屋。如果购买者已经购买了无房产证房屋,他们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房产证,以免后续出现纠纷。

对于出售者来说,他们应该在出售前了解房屋的房产证情况,确保自己出售的房屋是合法的。如果出售者已经出售了无房产证房屋,他们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房产证,以免后续出现纠纷。

总之,买卖无房产证房屋存在法律风险,购买者和出售者都应该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结语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问题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重视,虽然可以进行公证,但公证范围仅限于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为了防范买卖合同风险,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字据或者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单位资质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书等。同时,《民法典》中也有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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