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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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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与地方性法规区别:
1、制定行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制定,后者则由地方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规的效力是要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与行规有抵触;
3、适用范围不一样,行规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只能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行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
1、行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2行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国的,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因而,行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3、行规可以直接依据、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4、行规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
5、行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调整。
6、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
7、行规在关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
8、依行政诉讼法规定,行规是人民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效力是最高的,而法律其次,接下来就应该是行规。其中法律通常是由全国制定,偶尔也会有全国的常委会制定,而行规则往往是由制定的。一般我们说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规其实就是指行规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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