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财力,增强的宏观能力。为此,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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