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以及再次上诉?1、审理了六个月,属于正常现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交给第一审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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