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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什么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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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的同级人民提出。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

一、各级人民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上级人民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二、对符合刑事诉讼法74条第一款的嫌疑人怎么处理

1、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三、行政申诉再审被驳回怎么办?

1、申请最高人民抗诉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2、对再审裁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对二审判决申请抗诉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裁定驳回后,人民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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