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一般是不可以查封的。查封财产应当只能查封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对第三人的个人财产是不能查封的。但是能够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质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则可以查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未经审理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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