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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

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刑法中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卖淫”,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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