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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签物管合同”为由业主就可拒交物业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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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签物管合同”为由业主就可拒交物业管理费吗??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根据《物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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