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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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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能直接没收违法所得吗? 依据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机关是检察机关。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但是,机关并不是法定的程序启动者。因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虽然机关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但是法律上并没有类似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立案侦查阶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附随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上的,机关的意见书并无的法律地位、诉讼价值。如同第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阅卷审查阶段,并不是的诉讼阶段。而且机关的意见并不必然以程序启动为结果,意见书还有待检察机关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会启动程序,因此,该意见并不具备外部正式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向 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根据机关负责侦查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两类案件的不同,检察环节的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启动审查,二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 犯罪嫌疑人 逃匿、死亡后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第一种启动方式,防止侦查机关应当启动调查违法所得而不调查,或者调查后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还要完善第二种启动方式,加强自身监督防止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调查而不启动。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可以运用以下机制加强自身监督,保证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都能启动: (1)案件管理。涉案款物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 公诉 部门提出是否有必要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9条规定报请检察长决定。 (2)上一级的监督。依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拟撤销案件的应当由上一级侦查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要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审查; (3)公诉部门的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另有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涉案财物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调查建议。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 法规 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 证据 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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