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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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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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