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行x年3月29日董事会决议,现将召开本行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2、召开日期和时间:x年5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
3、地点:中国门内大街1号总行大厦B2多功能厅,中国中环金融街8号四季酒店。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两地视像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事项
1、审议批准本行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本行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本行x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本行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批准本行x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批准继续聘任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罗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x年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7、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博士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事项
8、审议批准关于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的议案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x年10月对《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其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进行了修订。本行对照前述修订对本行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为进一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建议对本行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订:
1、第九十六条“除非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修订为:
“股东大会议案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
2、第九十七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修订为:
“会议可以决定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或行政事宜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3、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后增加一项:“高度关注本行事务,在发现任何不当事宜时予以跟进;”
4、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项之后增加一项:“审定本行公司治理;”
5、第一百六十二条:“本行董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稽核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为:
“本行董事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稽核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6、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项之后增加一项:“审查员工举报制度,督促本行对员工举报事宜做出公正调查和适当处理;”
7、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修订为:
“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进行年度审查,并根据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项之后增加一项:“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出任董事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x年10月针对《上市规则》及《守则》的有关修订正式生效前已着手认真部署实施。本议案建议的修订内容均依据《上市规则》及《守则》的修订作出。本行将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守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此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会秘书在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核准后,相应修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本议案修订内容的相关条款。
(三)向股东大会汇报事项
9、x年度本行董事述职报告
有关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的意见,请见本行于x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上刊登的本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象
1、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x年5月23日(星期三)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以及在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
2、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1)。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xx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5、本行外部审计师: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罗会计师事务所。
四、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x年5月30日(星期三)8时30分至9时20分。
2、登记地点:中国门内大街1号总行大厦B2多功能厅,中国中环金融街8号四季酒店。
3、登记方式: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五、其他事项
1、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填妥及签署回执(回执请见附件2),并于x年5月9日(星期三)或之前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秘书部。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门内大街1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刊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行网站()。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