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xx镇那秀村杨冲组,公民身份号码:,系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xx市交通大队
申请事由:申请人与(死者)交通事故,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侦查立案并无罪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xx市大瑶镇南川社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在赣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已经全部进入环城大道且车头已经到达道路中线,其它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已经停车避让左转的赣车辆时,驾驶的湘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严重超速(该路段最高限速为30Km/t,湘号车速在60Km/t以上)行驶,并在没有任何制动的状况下,直接与申请人驾驶的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严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车辆转向暂时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请人为了帮助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在制作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驾驶湘号车严重超速(超过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车辆已经停车让行的状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赣号车按交规进入左转弯,且车辆第一轴左右二轮已经超过中线,不能预见且无法避让湘号车严重超速,并在发现前方不能通行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与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因此,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下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违规处简要叙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号车车速进行确认,显然是故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为交警,应当知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车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驾驶的湘号车车速没有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会发生本次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确定湘号车车速,是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标,而被申请人故意回避湘号车车速,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号车是否采取制动进行确认,仅轻描淡写地认定湘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胎面磨损严重,不符合GB 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如果驾驶的湘号车没有超过限速,且采取制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但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来看,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对湘号车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事实,从而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与湘号车同向车辆司乘人员进行调查,从而隐瞒申请人驾驶赣车辆进入左转,同向车辆已经避让的情况下,驾驶湘号车严重超速且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申请人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依法申请复核,请复核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申请人之申请请求作出复核决定。
呈:
湖南沙市交通支队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