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保养、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救援。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价单”),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配件价格标准按此优惠执行。表中列明维修车型、人工费用、配件价格、所需工时、配件厂家、规格、优惠幅度等内容。
1.3 乙方保证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工时标准按照“报价单”中列明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2.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 市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维修所用材料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全新标准合格配件,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 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送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接修,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甲方车队主管领导电话通知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
3.2 乙方对车辆进行初检,初检完成后提出相应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和保养,维修项目按照报价单所列内容执行。
3.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3.4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四条 出厂检验
4.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优惠幅度等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认可。此单多联复写备查。甲方经办人为车辆司机或者车队主管领导。
4.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4.3 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甲方。
4.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第五条 维修费用
5.1 乙方提供“报价单”,经甲方确认后,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收,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1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中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中须单独列出。
第六条 结算方式
6.1 经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确认过的“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和凭证,乙方提供正规税务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结算清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技工、质量保证期、费用清单等内容。
6.2 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累计 万元或在 个月内应与乙方结算一次,以任一条件先达到者为准,结算比例为 95% ,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终止后 月内结算,不计利息。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保期采用以下列两种方式计算,如有约定不一情况,按照质保期长的约定执行。
7.1.1 保养项目质保期为 天或者 公里,小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大修项目保养期为 天或者 公里,日期和行程里程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7.1.2 具体维修项目质保期也可以“结算清单”列举的质保期为准。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乙方应在8小时内负责解决,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7.3 乙方应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4 甲方车辆在××市区内发生故障可享受乙方提供的24小时救援,乙方须随时提供救援服务,××市区内免除里程费,按实际作业项目收取工时费,路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7.5 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维修服务。
第 索赔
8.1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双倍承担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维修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维修费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9.2 乙方不能按照“报价单”中约定工时完成承修项目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每延迟一日扣除本次修理费的____ %。逾期超过 ____ 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已产生维修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提交 人民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2.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12.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事项
13.1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 除甲方实现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13.4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 月___ 日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 年__ 月__ 日
附件1:(该表原则由乙方提供,此表仅作参考)
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
序号车型主要零配件名称配件价格所需工时工时费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送修审批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车型车辆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驾驶员审批人备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所用车辆委托乙 方维修保养工作,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 甲方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维修求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二、送修手续:
1、 甲方须按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经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送乙方;
2、 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费、配件价格及完成时间,并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后进行维修;
3、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4、 车辆维修完工后,乙方应当通过电脑认真填写维修结算单,甲方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将车辆交给甲方;
5、 《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和《配件材料清单》,并输入电脑,根据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结算清单,乙方以正式作为甲方报销凭证和结算依据。
三、 维修费用
1、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等;
2、 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乙方的材料进货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3、 乙方的工时单价参考福建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计算方法的通知》中的定额工时;
4、 针对事故车辆,经保险公司认定不能给予全额赔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中差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车辆因故障抛锚,乙方应及时安排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区范围内50元/次,*区内100元/次,超出*区范围以4元/公里计算费用,如遇我厂无法给予故障车辆拖车,拖车费用则由甲方自行支付给拖车公司。
四、 质量保证
1、 乙方为甲方所购买的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xx]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1)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2)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 机动车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五、 结算方法
1、 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乙方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进行办理结算手续。若甲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该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
2、 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办理。
六、 甲方的权利
1、 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 对已完工的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量保征期内,按乙方承诺的车辆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七、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2、 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3、 必须及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 乙方的义务:
1、 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 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3、 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 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5、 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
6、 已完工车辆,乙方应使用电脑打印维修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用,维修材料配件费用;
7、 所有更换的维修的旧材料甲方可自行带回单位处理,如超过一周乙方不予保留。
九、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是否延长期限。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行政事业单位) 签订地点:
乙方:(定 点 企 业)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按照《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
(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维修保养的时间
车辆维修、保养从20年1月1日起20年12月31日止。
二、维修保养的范围
(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
(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情形除外。
三、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 结算方式。 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
(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等连同验收单一并报县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各费用段内维修费按序时进度平均折算),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四、服务要求
(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
(三)特殊车型因乙方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
(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五、维修保养要求
(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用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用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采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并可以将抽查情况向甲方通报。
(三)乙方按照采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行维修登记。
(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5万公里一套。一般情况下,轮胎的更换必须跟原车轮胎的品牌、规格、型号一致。更换轮胎必须由车主单位主管领导、驾驶员和定点企业有关人员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方可实施更换。 (五)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违约责任
(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乙方愿意按维修承包费总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的,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的 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二次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或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须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
(五)其他约定事项: 。
七、合同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为准。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采购中心审核,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县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备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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