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本栏。) |
| 经营者信息 | 姓 名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住 所 | |
| 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经营场所 |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 开业登记 |
| 备选字号 (请选用不同 的字号) | 1. |
| 2. |
| 申请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备选字号”栏。 |
| 经营范围 | |
| 从业人数 | 人 | 资金数额 | 万元 |
| 组成形式 | □ 个人经营 |
| □ 家庭经营 |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 |
|
|
| □ 变更登记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 |
| | |
| | |
| | |
| □ 备案 |
| 备案事项 | □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 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 |
| 家庭成员信息 | 备案内容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成员证件名称及号码 |
| □ 增加 □ 减少 | | |
| □ 增加 □ 减少 | | |
| □ 注销登记 |
| 清税证明文号 | |
| 组成形式 |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注销原因 | |
| 备 注 | |
| □ 申请人声明 |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姓
|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照 片 |
| 电子邮箱 | |
| 住 所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
| 经营者 其他信息 | 港澳居民和居民、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无需填写本栏。 |
| 身份证号码 |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 港澳居民和居民、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填写以下栏目。 |
| 证件名称 | 证件有效期 | 证件号码 |
| 居民 □ | 1.永久居民身份证 | | |
|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特别行政区护照 □ | | |
| 澳门居民 □ | 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 | |
|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 | |
| 居民 □ | 居民来往通行证 | | |
| 农民 □ | 1.居民来往通行证 | | |
| 2.居民身份证件 | | |
| 3.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
注:1.港澳居民和居民、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为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农
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
3、“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栏,至少填写其中一栏。港澳居民和居民、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5、“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6、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号”栏;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已预先核准的名称,无需填写“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组成形式”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7、“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2“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同时填写“备案”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9、个体工商户申请备案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申请人声明”栏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10、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的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1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说 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
◇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房产的,提交《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
◆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房产的,提交《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
◆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来往通行证复印件、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