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研究
July,2009 Vol.2 No.4
StudiesinCulture&Art
文章编号:1674-3180(2009)04-0029-08
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兼论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
刘朝晖
(浙江大学 社会学研究所,杭州 310028)
摘要:本文认为村落社会可以被视为文化空间的保护形式,主张从“整体主义”的思维出发,立足于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与整个村落社会的关系基础之上进行保护,并提出建构村落社区保护体系的五个操作性原则。文章最后通过深入剖析和解构从财产到遗产的
转变过程,讨论了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剥离的原因,主张通过参与式保护的方式,使得目前“自上而下”的实践模式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情感相结合,从而在村落层面打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切入口。
关键词:村落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文化空间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VillageCommunityand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AlsoOnParadoxofOriginalSubjectandProtectionSubjectofHeritage
LiuZhao-hui
Abstract:Thispaperarguesthatvillagecommunitiescanberegardedasaformofprotectioninculturalspace,proposesaholisticprotectionbased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villageasamanifesta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thewholevillagecommunityandputsforwardfiveoperationalprinciplesinconstructingtheprotectionsystemofvillagecommunities.Moreover,thispaperanalyzesanddeconstructsthetransformationofholdingstoheritage,discussesreasonsforthestrippingofpublicastheoriginalsubjectofheritageandgovernmentastheprotectionsubject,andadvocatesparticipatoryprotectionwhichcombinestop-downpracticeandbottom-upemotions,asaresultofwhichvillagecommunitiescanbecometheentrancetointegral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Keywords:villagecommunity;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ubject;culturalspace
单位和研究视角。国内外学者对中国村落社会生
一、前 言
村落社会是了解中国乡村社会最基本的表述
收稿日期:2009-06-12
活的已有研究基本上都涉及村落的自然地理状况、人口、谋生方式、经济活动、权力结构、婚
作者简介:刘朝晖(1968— ),男,湖南衡阳祁东人,人类学博士,浙江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
·30·
文化艺术研究第2卷
姻家庭、社会组织、教育、信仰和民俗生活等内容。如果这些就是构成村落社会生活全部的话,那么,到了21世纪的今天,村落社会生活已经在发生急剧的变迁,突出地表现在村落土地的丧失、农耕生活方式的衰微、农业人口的流失以及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的现代化等方面;与此同时,在村落生活中也表现出强烈的“传统文化复兴”现象,主要表现形式是祭祖、祭神,以及一度沉寂的地方性戏曲和民俗表演活动的兴盛等。
村落传统文化的复兴,一方面丰富了农村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为广大民众喜闻乐见;另一方面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传统性”,在一些地方看来无疑是“封建迷信”的死灰复燃。那么,应该怎样走出村落传统文化的合法性困境呢?本文试图从近些年来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的视角,分析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联性。我们知道,村落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大多源于农耕文明的结晶,属于下层民众的草根文化,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为社区村民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因此,我们可以把村民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实践视为村落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待,并纳入合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具、实物、手工艺”等相伴而存的,也就是我们俗话所说的:建筑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建造建筑物的建筑技艺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过,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最应引起关注的就
①
是(4)对“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s)的认定。
文化空间属于人类学概念,它的出现和“借用”经历了一番曲折,但最终能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并置,并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之一,足见它的影响力。所谓“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指的是如音乐和戏剧表演、传统习俗和各类节庆仪式等,而文化空间除了表现为承载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场所之外,更主要的是突出了社区或群体文化的社会实践性。[2][3]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文件的表述中,文化空间“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这个界定有三层含义:(1)规定人类非物质文化的人类学基本范畴,(2)兼具时间性(历时性)和空间性(播衍性),(3)与确定人群、社区和个人密切关联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虽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和相关讨论中,考虑到不同缔约国文化间的巨大差异,以及各种类型的遗产间存在着实践上的交叉性和相关性,迄今为止,“文化空间”仍未有一个共识的定义和量化性指标,但它已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公认的、最普遍的、最具表现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和社会活动。
广义上说,文化空间除了地理空间的聚落形态之外,更侧重文化意义上的空间概念,即:在一定的时空坐落中,某一社群世代相传的、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它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认同纽带和认知空间。一方面,特定人群通过它表现出对某一种文
①
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文化空间与村落社会
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定义,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个概念所传达的信息:(1)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性和权属性:社区、社群甚至个人,对其所拥有的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专属权”;(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领域,包括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单独存在”,而是与“相关的工[1]
国内的官方文件和学界的研究都习惯把“cultural
spaces”译为“文化场所”,虽然便于国人的理解,但是这个“转译”无疑损害了词语的部分原意,笔者认为,直译为“文化空间”比较妥当。
第4期刘朝晖: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1·
化形式的历史记忆与忠诚;另一方面,地方性社群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变化进行选择与接受,形成了具有广泛的群体性、表演性和社会实践性的文化价值。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文化空间的认识只停留在第一个层面上,即物理性的地理空间,在中国汉语语境中表述为“文化场所”(culturalplaces),而忽略了具有文化意义的“隐喻性空间”(metaphoricalspaces)。
其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其
[4—8]①中有10项代表作是关于文化空间的。综观
三、村落社会里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谱系
根据《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又明确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在我国2005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已经公布的10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它们细化为10大门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民间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很显然,无论是联合国有关的分类标准,还是我国现有的分类体系,村落社会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谱系都不可能完全比较执行,但是,我们似乎可以在村落社会里看到上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影子”。即便如此,任何类型的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独有性的”、“单项性的”,而是跨村落的、共享性的,其表现形式往往都是以
①
这10个文化空间类的项目,从覆盖的范围来看,有3个是以村落社区为“代表单位”的,有3个是以类似于村落社区大小的小岛屿和广场为单位的。笔者认为,它们至少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传统文化色彩比较浓厚,并且多表现为与宗教活动有关的祭祀、礼仪、音乐等;二是以某一文化特色作为主要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丛”中的各文化成分之间存在较强的内在逻辑性和关联性;三是文化表现形式的历史悠久;四是
[9]周期性的表演和活态的存续形式。
显然,具备这四个特点的地理空间多见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村落社会。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文化空间就是村落社会”这样的推论,因为是否可以把某一村落社会视为文化空间,关键在于其所反映的文化特质是否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人类学价值等基本标准。因此,在乌丙安看来,“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如此一来,“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换言之,我们可以把村落社会视为文化空间的“重要单位之一”,但不是“唯一单位”,否则,所有的村落社会都可以视为文化空间了。
[10]
巴莫曲布嫫认为,在已经确认的三批90项“人类口头
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有19项代表作属于文化空间类项目(见参考文献[4]);邹启山和王文章认为有11项(见参考文献[5]、[6]);向云驹认为有10项(见参考文献[7]);而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信息中(见参考文献[8]),明确使用“culturalspaces”的只有10项,故本文采用10项的提法。
·32·
文化艺术研究第2卷
某一特征鲜明的文化形式为主体,统摄某一村落的文化特质,因而更具地方性文化特色。因此,在建构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谱系时,与其根据上述分类标准“按图索骥”,还不如基于“整体主义”的思维,建构具体的、鲜明的文化表现形式与整个村落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以村落神庙作为例子。作为民间信仰的物质载体,村落神庙一直是乡土中国研究的热点。以往对村落神庙的研究一般只是集中在它们所承载的信仰系统层面,很少关注到它们的权属、权利话语、保护方式,以及对于普通村民的行为影响等问题,近些年兴起的“文化遗产研究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启发我们把村落神庙视为文化遗产,进而深层次地思考遗产保护的社会实践和遗产保护理论的地方性话语。不过,遗产取向的研究几乎都视之为“物质性”的文化遗产,探讨其建筑学、建筑艺术、建筑美学以及关注神庙的旅游价值,鲜有意识到村落神庙其实也同时依附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各种类型的口述历史、地方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间习俗、民间传说、祭祀礼仪等。
与其他“、单项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村落神庙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互相依存、互为表里的,它们已经成为村落社会史的一部分,在村落社会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村落社会和村民提供了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和感受到作为一种与村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神庙及其信仰体系,在历史和现实的演变过程中,已经成为他们的认同纽带和认知空间,比如“祭祀圈”、“信仰圈”的现象,就具有广泛的群体性、表演性和社会实践性的文化价值,也就是我们前述的兼具地理边界和文化边界的“文化空间”;不仅如此,这些文化现象其实也是村落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生计模式、权利结构等的“投射”。正是基于这个特征,以村落社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单位,有可能成为我们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突破口和试验田。
由于形成、发展、传承的自身规律存在差异性,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采取不同侧重点的保护方式。以村落社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单位之一,一则反映出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村落”的现状;二则以村落作为基本的保护单位,便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三则有助于我们思考诸如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分离等理论性的问题。总之,以村落作为分析单位,有助于影响我们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方式和对现有遗产理论的检讨。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主要有: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我国从2004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普查工作、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以及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与探索等一系列保护措施。这些工作可以说是对《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措施的具体实践和探索。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检讨和反思这些措施的局限性,譬如名录体系的建设导致了“单项保护模式”的形成;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造成了社区的和“传承人之争”现象,尤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更是存在诸多的问题与质疑:范围过大、内容庞杂、保护人才缺乏、资金不到位以及管理上的协调等问题,都直接制约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效。于是,有专家学者就直接提出村落保护的可行性和可欲性问题。譬如,冯骥才就认为:“无论从它的规模、内涵和价值来讲,中国古村落都是一个最大的文化遗产”,“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根脉,以及丰富的文化遗存。农村的文化既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历史遗址,这属于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各类民俗,民族语言,生活民居,民间文四、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体系的建构
第4期刘朝晖: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3·
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武术、医药和各种传统技艺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古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民族之根深深
[11][12]
地扎在农村”。
社区和人群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
(3)社区的文化资源。不管何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说到底都是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创造出来的,其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过,就社区特征的意义而言,一些种类可能比其他的一些门类更具有“地方性”和社区性,比如民俗类的项目就比其他门类更具有地方性特色,更适合采取社区保护的方式。
(4)社区保护的组织体系。那些群众性和集体性色彩比较浓厚的项目更倾向于应该采取社区保护而不是代表性传承人的模式。这里就提出了保护的组织体系建设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两套体系:一类是原生性的组织体系,譬如宗族组织、民间自有自治性组织等;另一类是“嵌入式的组织体系”,即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基层组织,譬如村支两委、乡镇等。这两类组织并不是割裂的,而是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才行。
(5)社区保护的操作系统。可以采取“主导、社会参与”的与民间互动模式;亦可以由个人(代表性传承人)与社会机构、企业、非组织等合作。此外,开展民间自有活动与施行的文化节庆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等。
其实,就村落社会保护的可行性而言,这里要先行回答的问题就是:哪些门类可以考虑纳入村落社会保护,或者说以村落社会保护为主体的保护方式?显然,我国确定的10大分类中的“民俗”类和“传统手工技艺”类是最佳的选择。遗憾的是,在我国目前施行的保护措施中,几乎所有的“民俗”类项目都是采取“单项项目”保护的模式,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多数只是采取“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鲜有从单项项目本身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视角出发,探索整体性保护的可能性。即使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已经在探索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单项的项目保护,转变为探索建立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模式,但现在也只是处于起步和实验阶段。许多专家学者、和在第一线从事保护工作的从业者都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究竟多大才合适?应该采取怎样的整体性保护措施?文化空间的概念是不是适用于中国的保护实际?村落社会是否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表述单位”?等等。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村落社区的“原点”来思考。
(1)社区的空间范围。就村落社区而言,小至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中至多村落或跨村落的乡村社会,大至跨乡镇的区域社会,都可以考虑成为社区意义上的保护单位。空间范围的大小,一如上述所论的文化空间一样,取决于文化表现形式的本身特征,但是最好不超过行政意义上的乡镇范围。
(2)社区的人群数量。数百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皆可,不过,这个人群应该要有基本的、共享性的认同感。正如《公约》所倡导的那样,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地再创造过程中,为这些五、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性问题似乎从一开始就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大多数的遗产保护研究,尤其是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都遇到了“主体性”问题的困境:究竟是文化持有者还是机构,抑或是其他的社会组织是遗产保护的主体?答案显然是文化持有者。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西方各国的遗产保护运动从一开始便确立了在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凸显了遗产保护的意识形态和权力话语,而忽略了遗产的原初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我国也规定了“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现象呢?
从遗产(heritage)的英文原意来看,遗产指·34·
文化艺术研究第2卷
一种继承关系,是根据某一个特定的继承关系从
[13]
祖先那里获得遗留下来的财产。构成遗产至少
表述、解释与被解释同样具有选择性,并且都受到主观性、权力话语、历史记忆、民族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最后,当今世界遗产名录的确定不仅受限于上层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民族/国家等主流话语,还与世界遗产委员会(WHC)的领导身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的精英分子(如工作人员、学者)的个人爱好、利益驱动,以及遗产专家的主导作用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性(inter-subjective)与高度政治化的过程紧
[16]
密相关,甚至是由以上因素决定。
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遗留物、继承原则、继承者的责任与义务,三者配合起来才构成遗产定义的框架。PeterHoward把遗产与继承、继承物联系起来考察,指出遗产的两个关键内容包括所有权(ownership)和遗产主体———人(们)。他指出,遗产的所有权是后来形成的,由于所有权与、立法相关,因而它们常会受到国家话语的支配。譬如,在法国和西班牙,遗产概念都特别强调家庭的、父系的血统,同时也强调是国家的继承物,是集体的财产(holdings),这样就可能导致任何个人遗产变成一个“混合物”:个人的、家庭的、群体的,也是公众的、国家的、世
[15]界的。当然,在这个“转移”的过程中,必须
[14]
而在实际的遗产化操作过程中,世界各地其实一直在重复着同一的模式:由倡导,由学者、专业人士规划设计,由行政机构执行落实,使某地一种或多种极具价值、又面临濒危的传统文化,进入地方、国家乃至世界的遗产目录中,从而依据“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进行遗产的保护。可见,随着从财产(holdings)到遗产(heritage)转变过程的完成,造成了遗产的所有权和遗产主体即人的分离;同时,也直接造成了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的分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用图示来表示:
要经历“识别”和“确认”的程序,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能成为遗产,只有经过“识别”和“确认”后的财产才能够成为遗产。
DavidHarrison是这样展现其演进过程的:遗产的归属性首先表现为个人的或家园的(the“place”ofhome);其次,对遗产的记忆与遗忘是同时发生的,而所谓“真实的遗产”也经过某些人、人群或历史的选择;再次,遗产的表述与被
第4期刘朝晖:村落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5·
从上图可以看出,从财产到遗产的转变是造成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互相分离的渊薮之所在。在当今文化遗产热的过程中,一些学院派的研究者认为,造成遗产的地方性文化持有者处于沉默或“失语”境地的根本原因就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民族—国家等主流话
[16]语以及高度政治化过程决定的结果。于是,有
中,今后的遗产保护要在“自上而下”进行的同时,更要注重激发地方性主体自觉的保护意识,由被动保护发展为主动保护,从而实现保护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以及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的目标。基于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引导地方主体认识到保护历史建筑、环境等文化遗产的价值,以及认识到遗产具有维系集体认同感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也需提醒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重视地方性主体的情感参与,在现代化与文
[19]
化遗产保护之间建立平衡关系。
学者提出,“家园遗产”的概念可以凸显遗产保护
[17]
中的文化持有者的主体地位。因为遗产的继承
者即个人、家庭或地缘共同体都与其所居的地方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对地方存有主观和情感上
[18]的依附性。
六、结 语
我国从2004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来,采取的系列实践活动不但取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肯定,更重要的是极大地唤起了广大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情。如果说在过去的五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重心可以概括在对遗产进行“识别和确认”方面的话,那么,当下的主要任务就回到“如何保护”的层面上来了。本文探讨了从村落社会的视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与可欲性问题,提出可以把村落社会视为文化空间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的“重要而非唯一的单位”的观点。主张从“整体主义”的思维出发,立足于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与整个村落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之上进行保护。文章还提出建构村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五个原则,即适度的地域空间、适量的聚落人群、适宜的文化类型、二元的组织体系、灵活的操作架构等。文章最后通过深入剖析和解构从财产(holdings)到遗产(heritage)的转变过程,认为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间剥离的根本原因就是遗产所有权和遗产主体即人的分离,解决这个悖论的路径选择就是通过参与式保护的方式,使得目前“自上而下”的实践模式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情感相结合,从而打开从村落层面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切入口。
不过,笔者认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来自本地人的“主位视角”尽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道德上的制高点,然而,在当今全球化和民族国家的场境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立法推动下,个人和群体的存在往往潜藏于国家的权力话语之下,遗产的主体又加入了现代“民族国家”和“人类”的话语,使遗产由“私有的”、“我的”变为“公共的”、“我们的”。因此,就当下的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情感不能代替现实。正如上述所言,遗产保护从一开始其实就存在“确认程序”和权利话语的背景问题。换言之,任何文化遗产的主体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可让渡性”,否则,遗产的保护,必然会面临合法性困境。
当然,为取得“合法性”而丧失主体性的文化遗产持有者是不是就因此成为遗产保护的“旁观者”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一则,
《公约》
里明确规定了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应“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一条),“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管理”(第
[1]25
十五条)等。二则,遗产热也刺激了文化持
有者的文化自觉意识,促使他们主动地加入遗产保护的工作中来。
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流行的遗产运动·36·
文化艺术研究第2卷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G].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6:94.
[2]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民族艺
术,2008(1):14-15.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
编写指南[S].
[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民族
艺术,2008(1):15
[5]邹启山.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M].郑州:大家出
版社,2006.
[6]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
社,2006:418-442.
[7]向云驹.论文化空间[J].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8(3):81.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
index.php?pg=00107[EB/OL].[2008-12-12].
[9]刘朝晖.中国和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
一个文化空间的分析视野[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
[10]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EB/OL].[2009-09-21].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id=2233.
[11]冯骥才:古村落是中国最大的文化遗产[EB/OL].[2009
-12-28].http://www.iguoxue.cn/html/11/n-25511.[12]周润健:破坏性旅游开发致使我国古村落境遇岌岌可危
[EB/OL].[2009-12-28].http://www.zjww.gov.cn/news/2009-12-08/204713082.shtml.
[13]RobertHewison.Heritage:AnInterpretation[M]//Heritage
Interpretation,Volume1:TheNaturalandBuiltEnvironment,editedbyDavidL.Uzzell,BelhavenPress,19.
[14]彭兆荣.现代旅游中家园遗产的生态链———广西秀水村旅
游开发潜伏的危机[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1.[15]PeterHoward.Heritage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
[M].London/NewYork:ContinuumInternationalPublishingGroup,2003:7-9.
[16]DavidHarrison.Introduction:ContestedNarrativesintheDomainof
WorldHeritage[M]//D.Harrison&M.Hitchcock.(eds.)ThePoliticsofWorldHeritage.Clevedon/Buffalo/Toronto:ChannelViewPublications,2005:7-9.
[17]彭兆荣.遗产政治学:现代语境中的表述与被表述关系
[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1.[18]TimCresswell.地方:记忆、想象与认同[M].徐苔玲,王
志弘,译.台北:群学,2006:15.
[19]戴伦·J·蒂莫西,斯蒂芬·W·博伊德.遗产旅游[M].程尽
能,主译.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125-12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