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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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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评估:

自我评估表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工作业绩:包括

1.工作目标完工程度:是否出色完成领导交的工作,达到目标(精确、彻底),得到认可

2.工作效率:是否能及时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时效性高 (二)、工作态度:包括

1.积极性:热爱本职工作,有高标准做好职务范围内业务工作的热情

2.纪律性:是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忠于自已的职务,表里一致的进行工作

3.工作意识

(三)、工作能力:包括

基本知识、技能: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运用

执行能力:能否理解工作要求,动手、实际操作能力强,处理灵活,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学习能力:勤奋好学,努力学习各项与工作相关的工作技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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