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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印发《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刀刀网


镇江市关于印发《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镇政规发[2012]19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关于印发《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9号)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已经市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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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内河航道、岸线资源,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促进本市内河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内除沿江港口以外的其他内河航道的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经营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在本市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可以由一个港区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办法所指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五级(含五级)以上航道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六级(含六级)以下航道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辖市(区)港口行政主管 2 / 4

部门负责实施。

发改、口港、国土、住建、水利、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为确保内河航道、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内河航道、岸线规划建设港口,应当遵照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网规划等,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环保管理、水源地保护管理、航道管理和海事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及其设施,必须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港口建设工程,在工程审批或核准前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审批或核准的条件。

港口建设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明确的相应条件向其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港口建设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符合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内河航道网规划等规划的原有港口,不得擅 3 / 4

自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在国家、省、市航道、河道整治改(扩)建工程

时,应当依法自行搬迁。

第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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