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 5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 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
V = V n × n (1) 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 m3 )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 L ) n——单个实瓶数量 (个 )
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 容积相当于83 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 瓶10kg 气瓶: × 42 = 987L 28 瓶15kg 气瓶: × 28 = 994L 8 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注: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10kg)、(15kg)、YSP118L(50kg)。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气瓶间应配备8kg 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 用气设备的管理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 m。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m。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m ~ m 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 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钢瓶应直立放置。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 无纵向焊缝(50kg 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e) 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
f) 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g) 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 h) 在检验周期内。 i) 使用期限不超期。 8 其他要求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参 考 文 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61号令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第10号令 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3号 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5-2004 10.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16914-2003 11. 《家用燃气灶具》 GB110-1996 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7512-2006
13. 《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 散装输送用》 GB/T10546-2003 14.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3030-1995
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17.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18.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 19. 《燃气中餐炒菜灶》GB24-2003 20.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 21. 《燃气蒸箱》GB13495-2003
22.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