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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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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作者:叶莉莉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最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但条款增多,而且对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化。本文拟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侦查工作的新规定做出分析,阐述其对于今后侦查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侦查工作;影响 一、引言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我国最初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6年后,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这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立法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能满足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需求。 二、侦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诉讼化

侦查工作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主要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化调查工作并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活动。在我国,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起诉和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工作的结果。侦查程序诉讼化的内涵,是指侦查工作走向诉讼化应该具备的各种内在因素,即侦查工作诉讼化所包括的各种成分。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制发展程度不同,因而各国对于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也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程序的诉讼化过程中,将侦查权主要赋予机关,是负责行使侦查权的主体,检察机关只对特殊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我国在侦查程序过程中,虽然将侦查权实际上赋予了机关,成为实际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但将侦查指挥权赋予了检察官和法官,使他们有权指挥的侦查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检察官和法官是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真正享有国家侦查权的。

由于我国的诉讼结构侧重于惩治犯罪因而国家对行使侦查权的诉讼活动不如英美国家那样严格,也就是说,我国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对于侦查活动具有较大的控制力,而辩护方的诉讼权利则受到一定的。

三、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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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是按照上述的原则对于侦查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这肯定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制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进行录像、询问证人出示证件、以及对于证物进行查封和扣押等众多细小的方面都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一点可以有力的扭转我国以前的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侦查行为。在我国,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机关需要采取一些侦查措施,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许多沿袭多年的强制侦查手段,缺乏刑事诉讼立法上的明确授权,如诱惑侦查、秘密力量侦查、强制采样等。我国机关这些侦查措施或手段于法无据或者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些方面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许多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条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该条规定实际上允许了“线人”、“侦查卧底”的存在,此类秘密侦查措施在世界范围内均被承认,但都了严格的使用条件。本条规定为此类措施的使用划清了界限。此外,提出了“控制下交付”的说法,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所谓“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将整个交易置于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事先计划,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该措施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第三,进一步保护了。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新增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的规定,其目的是避免侦查人员在传唤、拘传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讯问、打疲劳战等变相逼供的情况发生,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四、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加强侦查工作的措施

鉴于以上对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影响的研究,笔者对于今后加强侦查工作的措施,做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侦查工作者要必须严格依法展开工作,杜绝一系列不规范的侦查手段。 第二、要合理依法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聊熟于胸。 第三、注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人身权利,使得侦查工作更加规范。 第四、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权的监督使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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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立起严格的侦查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加强对非法技术侦查行为的排除和追责工作,追究到事、落实到人。

侦查程序诉讼化是各国侦查程序发展的趋势和必然要求。这样可以有力地促进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提高侦查程序的诉讼价值,提升侦查程序本身的价值,最终促进侦查机关文明执法,加强侦查工作实效。 五、结语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产生了以上三方面的重要影响,使得侦查工作了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对刑事诉讼工作立法的一大进步。在当今法治化时代,侦查工作诉讼化,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可以防止侦查权滥用、切实保障的必然要求,因此成为了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走向正义——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11.

[2]赵长江,刘冉冉.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录问答.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邓思清.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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