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2013 年 7月16日,XX报称:2013年7月19日9时30分, 其驾驶的牌号川AXX轿车,行驶至XX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汽车撞在限宽石墩上致使本车汽车受损。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二O一三年 七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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