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小案例分析
1、甲与开发商乙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①甲向乙支付2000元意向金,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②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左右的浮动。③甲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的,视同放弃优先认购权,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合同订立后,甲支付了意向金。
【问】“意向金”是否为定金?为什么?
【本案】本案中的意向书不具有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预约。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定金性质的约定”(不买房,单倍退还),意向金即为预约定金。但是,由于当事人作出了“排除定金性质的约定”,故从其约定,意向金不是定金。
【总结】①定金辨认依据有二:一是依约为定金,包括“叫定金”或“没叫定金但明确定金内容”(双倍返还等);二是依法为定金,即认购书不具有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认购书为预约,认购金为预约定金。②反之,既无约定依据、又无法定依据,甚至明确约定“不是定金”(即本案)的,不是定金。
2、甲未如期交货,乙付款期至,能否不付款?为什么?
【模版】①【判断】可以。②【理由】乙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不付款。(写明关键词,无需援引法条,无需对关键词解释。简洁准确)③【理由说明】本案中,甲为先履行方未如约履行,乙为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有时间,可结合案情,简单说明理由)
3、1日,甲借给乙100万元。5日,甲将债权转让给丙,未通知乙。10日,乙经甲同意,把债务转让给丁。15日,甲将债权转让之事通知乙。20日,丁向甲偿还100万元。
【问】
①10日后,谁是债权人、债务人?为什么?
②20日,丁向甲偿还,是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什么?
③20日后,谁是丙的债务人?为什么?
要点~债权让与,要向债务人通知。否则,不知情的债务人可相信债权并未转让。据此相信所谓的行为,包括债务转让征得原债权人同意,及向原债权人履行等,均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