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自2008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硕、博研究生(二年级研究生的评奖方法另行制定),不包括单考生、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在职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执行。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则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4。在评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者。
注: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后,研究生不再享有每月400元的保底生活费资助。即,如果研究生被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则不再享有任何资助。
另外,如果学院统开课程考试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奖学金等级直接定为最低等。
四、特殊情况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五、评定细则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由三部分组成。
(一)课程成绩分(80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分=
(统开课百分排位学分)(专业课百分排位学分)(0.60.4)0.8统开课总学分专业课总学分
注:
⒈学院统开课指全院范围内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课程;专业课由各、系所、中心确定。
⒉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系为单位,每门课程在全系中的成绩排名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ni1ai100n
ai表示百分排位,n表示学生总数,i1,2,,n(表示个人的成绩排名) (二)日常表现分(10分)
按照以下标准酌情给予相应分值:
1、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思想端正,作风优良,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院系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勤奋学习,积极实践,无不良记录;
2、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者,扣10 分.受校级违纪处分者,扣10
分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3、违反学校、院系学务考务管理条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注:①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注册时必须携带本人研究生证方可办理.本人无法按时报到的,必须于报到时间之前(含报到当天)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正当理由,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准假;通过电话请假的,到校后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正当理由,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准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条由本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案,作为考察依据。
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之后两周内缴费,缴费时间以财务处出具的时间为准。
③离校时间以校历公布的学期结束时间为准,确因有事需要离校的,需参照下述第4点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④研究生在学期间,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离校。确因有事需要离校的,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含3天),导师同意即可。请假3-7天(含7天),经导师同意后,上报院系审批。请假7天以上,必须上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条由本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案,作为考察依据。
(三)奖励加分
⒈科研成果分(上不封顶) ⑴ 科研论文计分方法
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120分,在经济学三大杂志:《中国社
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每篇60分,其他一类核心刊物每篇30分,二类核心刊物每篇10分,一般刊物和增刊不计分。国内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
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若导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且研究生可按第一作者分摊成果,但是计分时应将导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含与导师合作),按6:4分摊;
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⑵ 论著计分方法 ①专著: 每万字1分。 ②编著: 每万字0.8分。 ③译著: 每万字0.5分.
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的可以平均计算。 注:①科研论文必须正式发表,论著必须公开出版。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②由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同一研究生发表的多篇论文的内容有50%以上重复的,视为同一篇文章,按其最高刊物级别计分。
⑶ 其它学术类获奖计分方法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省部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院级 20 10 5 2 15 6 3 1 10 3 2 0。5 5 0 0 0 注:①获团体奖励的,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署名不分先后的可以均摊。
②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计分。 ③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后再获奖的,或者科研成果获奖后再公开发表的,只计一项最高分。
④“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按学术类获奖计分。对其它是否属于学术类获奖有疑义的奖项,由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委员会负责认定.
⒉社会活动分(10分) (1)学生工作(3分)
①担任校、院、系研究生会的,由学工组根据其每学年的工作表现,酌情打分,最高分3分;
②担任校、院、系研究生会副、各部、校团委下属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各党支部、各班班长的,由学工组根据其每学年的工作表现,酌情打分,最高分2分;
③担任校院系研究生会各部副、以及其他学生干部的,由学工组根据其每学年的工作表现,酌情打分,最高分1分;
④其他学生会成员,由学工组根据其每学年的工作表现,酌情打分,最高分0.5分。
注:①担任以上学生干部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加分; ②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按最高职务计分,不得累计得分; ③获得学生工作荣誉称号的,如“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等,根据其担任的职务,直接获得该项评分的满分。
⑵集体活动(2分)
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活动(种类和数量由各系自行商定),每次计0。2分,最高分2分。
⑶非学术类获奖(5分) ①校运会获奖
名次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参与奖 3 市级 校级 得分 2。5 2 1.5 1.5 1 1 1 0.5 因参与团体项目获奖的,分值减半;参与多个项目获奖的,可累加;积极参加竞技项目但未获奖的,加0.5分(参与多项的不累加)。
②其他非学术类获奖(2分)
获奖等级 省部级及以上 一等奖及以上 2 1 0。8 0。5 二等奖 1。5 0.8 0.5 0.3 三等奖 1 0。5 0。3 0。2 院系级 获得院系以上学生工作荣誉称号的,比如“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等,加0。2分,不累计加分。
六、评奖程序及要求
⒈本评审办法中,日常表现、社会工作、集体活动和非学术类获奖由各系辅导员核算。
⒉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和学术类获奖等材料由各系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提供。
⒊科研成果必须提供已发表的刊物原件和复印件(刊物封面、目录、含CN刊号的内页及论文全文),各种获奖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⒋科研成果必须以“厦门大学”或“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或“厦门大学××系、所、中心(必须为经济学院下属的教学科研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果科研成果无署名单位,经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认定该成果作者确系本院研究生,则该学生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分。
⒌各系、所、中心要注意保存与评奖有关的原始材料。 ⒍各系、所、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定细则,但必须报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行.
⒎奖学金指标下发至系、所、中心,评定结果在各系、所、中心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无误后,由学院统一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
七、本办法由经济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