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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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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法律上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的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本就不需要指定管辖,因为审查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机关的侦查工作都结束了,机关在立案的时候就确认了自身是有管辖权的,案件不能都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了再来指定管辖。

一、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不需要指定管辖。因为上级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指定实际上授予了下级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是“被动受理型”的,不需要再行指定管辖。只要立案时经过指定管辖,批捕环节就无需再行指定。

刑诉法指定管辖的规定是: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

件,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移送机关或者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 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当中的指定管辖都是发生在立案侦查阶段的,而且,机关是移交给同级人民指定管辖的,而下级人民也没有权利指定上级人民的管辖。所以,综合这些因素分析的话,审查起诉工作根本不适用于指定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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