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企业迁移登记 迁入意见:《同意迁入通知书》,60天有效期;迁出登记:《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30天有效期;迁入登记:《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无有效期。 核准;核准后准予迁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1号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进行第二次修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一)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股东(投资人)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关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二)在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迁入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2、《企业迁移申请书》(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符合住所申报的按照住所申报要求提交材料,不符合住所申报的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产权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及其回执。 2、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相关类型企业/公司的《登记须知》中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法律、行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许可分局直属登记中心驻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通过禅城区数据便民服务中心网上申请) 地址: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4、发照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9.审批决定机关 10.审批程序 11.审批时限 12.审批收费 13.审批表格 14.是否有年审 15.法律救济办法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17、委托放权情况 18.事项类型 19.备注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许可分局直属登记中心驻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电话:82581234 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电话:82270776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区向镇委托或前移服务 √行政许可; □其它审批 ; □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