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 道路⼏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的使⽤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城市应采⽤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II级标准;⼩城市应采⽤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2.2.1计算⾏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化街等。经技术经济⽐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抹⾓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致。最⼩净⾼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路为20a,次⼲路为15a;⽀路为10~15a。(代表年)2.5.2路⾯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沥青混凝⼟路⾯,沥青碎⽯路⾯与沥青贯⼊式碎(砾)⽯路⾯为15a。⽀路修筑沥青混凝⼟等⾼级路⾯时,可采⽤10a。三、沥青表⾯处治路⾯为8a。
四、粒料路⾯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抗震设防。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双黄线。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道宽度必须满⾜⾏⼈通⾏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最⼩半径值。5.1.6圆曲线半径⼩于表5.1.3中不设超⾼最⼩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
5.1.9圆曲线半径⼩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道路平⾯、纵断⾯上的停车视距应⼤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计算。⼆、车⾏道上对向⾏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车视距,危及⾏车安全的地⽅,均需验算⾏车视距。验算时,物⾼为0.1m;⽬⾼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等均不应妨碍视线5.1.13设置分隔带及缘⽯断⼝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上⽆信号灯管制交叉⼝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间距应⼤于或等于400m。⼆、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路的路侧带缘⽯断⼝。缘⽯断⼝位置应离开交叉⼝,间距应⼤于50m。5.1.14计算⾏车速度⼤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路段内⼈⾏横道应布设在⼈流集中处。⼈⾏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标志。快速路上⾏⼈过街应采⽤⼈⾏天桥或⼈⾏地道。
5.2.2机动车车⾏道最⼤纵坡度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坡长规定如下:
⼀、设计纵坡度⼤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各级道路纵坡最⼩长度应⼤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5.2.4在设有超⾼的平曲线上,超⾼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5.2.6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般最⼩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于或等于极限最⼩半径值。⾮机动车车⾏道的竖曲线的最⼩半径为500m。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中桥为10~15m,⼯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外应保持⼀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
5.2.3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种组合:
⼀、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三、在长直线段内,插⼊⼩于⼀般最⼩半径的凹形竖曲线。8.18⽴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体交叉;快速路与主⼲路交叉,应采⽤⽴体交叉。
8.2.5平⾯交叉⼝视距三⾓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8.2.10快速路或交通量⼤的主⼲路上均不应采⽤环形平⾯交叉。
8.3.7⽴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体交叉匝道出⼊⼝处平⾯及竖向视距进⾏验算,并应避免⽴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7.1.2道路与铁路⽴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体交叉。
⼆、主⼲路、次⼲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交通量⼤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封闭道⼝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体交叉。三、主⼲路、次⼲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峰时间内经常发⽣⼀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体交叉。四、⾏驶有轨电车或⽆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体交叉。
7.2.1道路与铁路平⾯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于或等于30m。道路平⾯交叉⼝的缘⽯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于或等于30m。⽆栏⽊设施的铁路道⼝停⽌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于或等于5m。7.2.3 道⼝两侧应设置平台。⾃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应⼤于或等于20m;通⾏普通汽车的道⼝应⼤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于或等于0.5%。连接道⼝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道应⼩于或等于5%。7.2.7⽆⼈看守或未设置⾃动信号的道⼝,在距道⼝停⽌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于表7.2.7规定道⼝侧向视距S,处的⽕车。
1.2 路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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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路槽底⾯⼟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于15Mpa。不能满⾜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基强度。
8.4.1⼟质路基压实应采⽤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轻型击实标准控制。⼟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8.4.2 由于⼟质湿度等条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要求。沟槽回填⼟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时,必须采取防⽌沉陷的措施。9.2.3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灰⼟⽯灰⼟适⽤于各种路⾯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灰⼟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并不能在⽔⽂不良地段采⽤。9.6.1路⾯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10.2.8⽔泥混凝⼟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8-1的规定值。
10.3.1混凝⼟路⾯下的⼟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设施沟槽的回填⼟应与周围⼟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混凝⼟板表⾯应平整、耐磨,并且有⼀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板的最⼩厚度为18cm。
10.5.2混凝⼟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板的温度翘曲应⼒后确定,最⼤应不超过6m。10.5.4混凝⼟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最⼤为4.0m。
10.9.2混凝⼟路⾯中的⾬⽔⼝及各种市政公⽤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4根直径10或12mm 的钢筋。
10.9.4混凝⼟路⾯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1.3 ⼴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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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在⼴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处,应满⾜⾏车视距要求。
11.2.5停车场平⾯设计应有效地利⽤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防⽕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8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
50veh。各组之间⽆通道时,亦应留出⼤于或等于6m的防⽕道。停车场出⼊⼝不应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专⽤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向同侧,共出⼊⼝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路相连。1.4 排⽔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2.1.1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应排泄迅速,以防⽌路⾯形成⽔膜影响⾏车安全。12.1.2道路排⽔设计标准如下:
⼀、城区道路排⽔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于地区排⽔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设施。⼆、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管⽹设施或排⽔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适当的重现期。
1.5 道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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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中、⼩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级使⽤但路⾯,平均照度应⼤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14.4.2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护栏以及周围环境。14.4.7铁路道⼝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铁路道⼝应有⾜够的照明,其照明⽅向和照明⽔平应能识别道⼝,交通标志、路⾯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不得与信号灯颜⾊混淆。
⼆、铁路道⼝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于所在道路。1.6 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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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8.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何设计)。15.3.4 ⼈⾏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流量及⼈⾏天桥的通⾏能⼒计算确定,当计算值⼩于3m时采⽤3m。⼆、桥上护栏⾼度应⼤于或等于1.1m。
三、桥⾯及梯道踏步应采⽤轻质富于弹性、防滑、⽆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的铺装材料。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15.3.5 ⼈⾏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流量,⼈⾏地道的通⾏能⼒计算确定。当计算值⼩于3m时采⽤3m。⼆、⼈⾏地道净⾼应⼤于或等于2.5m。1.7 杆线,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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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热⼒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路上空架设。
16.2.4架空电线与路⾯(或地⾯)的最⼩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架空电⼒线的规定见表1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