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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作者:万亚妮
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2期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我国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它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是,由于我国对网络安全重视不够,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给我们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国家的安全带来损害。本文从网络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网络犯罪类型、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立法完善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构成要件;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在我国蓬勃发展,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网民已突破6亿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网络快速获取知识,短时间即可知道天下大事,而且还可以在网上购物、支付交易、金融贷款等等。但是网络在带给我们生活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安全上的威胁,例如网络黑客不断入侵我们的电脑系统,网络诈骗愈来愈频繁地发生在我们身边,网络谣言现已成为我国网络监管重点打击对象,等等。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频繁发生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氣,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1.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它是一种新型犯罪,与目前刑法条文中规定传统的计算机犯罪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例如网络犯罪侵犯和传统计算机犯罪的都是针对电脑或者利用电脑进行犯罪,但是网络犯罪也有自己的网络性、隐匿性、快速性等特点,因此,不能讲网络犯罪与传统的计算机犯罪等同视之。当下,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针对我国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网络犯罪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解释,比如《全国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这些规范的出台对管理规范网络犯罪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我国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网络犯罪的类型
网络犯罪种类众多,可以这样说,诸如诈骗、诽谤、造谣等等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由于立法上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对其进行分类。但是学术上关于网络犯罪的类型,有诸多观点。但这些观点并不能说清网络犯罪的类型。
首先,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上文已对改种类型的网络犯罪作了简要说明,可知这种类型是最主要的网络犯罪,也是网络犯罪数量最多的一种类型。现实生活中通过该种类型的网络犯罪种类很对,现仅对其中几种比较典型的犯罪进行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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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利用QQ进行诈骗。这种犯罪是利用网络为工具,准确的说是通过网络软件QQ聊天工具,犯罪嫌疑人首先在网上与不特定对象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并利用视频软件录制被盗QQ号码使用者的视频图像,然后登录盗来的QQ号码,诈骗其好友,对受害者进行诈骗。而且此类犯罪行为人往往冒充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利用受害人的关心和对网络技术的无知进行诈骗。
2.2利用制作假的钓鱼网站骗取财物。这种网络犯罪是通过制作一个假的网站,该网站与知名的网站基本相同,除了存在一些细小的差别之外。诱骗受害者进入该网站页面填写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盗取财物。通常假冒的网站多为银行的支付网站,大型支付平台(如淘宝、易趣)等需要利用网络银行支付的网站。
2.3利用网络进行诽谤、造谣。去年9月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借助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其中明确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秦火火”编造的虚假信息就是很好的教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造谣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3.网络犯罪成因分析
网络犯罪是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高技术犯罪类型,造成网络犯罪的原因很多,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犯罪的现状,现归纳出以下几种主要原因: 3.1网络技术的局限
我国正处于底子低,要求高;起步晚,发展快的特殊时期,这就使得我国网络技术发展参差不齐。加之我国发展较晚,一些关键技术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只能依靠国外进口,这就使得当下我国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出现种种不足之处,比如,对网络病毒、木马,安全杀毒软件不能很快识别,及时处理,造成病毒任意扩散,危及网络用户。
另一方面,我国网络人才严重缺乏。现在,各大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专业,但是高校对计算机的教学还停留在基本知识传授和基本操作能力培养阶段,远远不能适应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对高精尖人才的大量需求,因此产生了现实中网络人才需求过大而高校提供人才不足的矛盾。
3.2法制建设相对落后
1991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有关计算机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我国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总的来看,这几条法律规定过于粗略,并没有对计算机犯罪或者网络犯罪有个全面系统的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能够引用的法律规范太少,处理和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效率不高,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建设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利于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行业的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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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黑客精神对网络犯罪影响深远
一些热爱网络技术的科技人员或者网络高手,凭借着自己丰富的网络计算机知识在这个领域成为了佼佼者。这些人喜欢炫耀自己的电脑操作的天才技巧,也同时藐视法规的。让这类人反而喜欢为成为一个黑客而自豪。[2]但正是因为他们具备这些知识技能,才对计算机网络有很强的理想要求,但看不惯现实中的网络环境以及网络管理规定,因此,才会将自己的想法通过这种“黑客”手段对计算机网络环境进行“示威”。 3.4计算机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
计算机使用者的网络安全意识薄弱也是一个非常重要原因。由于现今电脑病毒越来越多,大肆侵略电脑的系统等,但很多杀毒软件都是要收费的,有些人并不会安装这些杀毒软件,或者安装了并没有更新过。因此导致了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虽然计算机已经在我们国家越来越普及,网民的数量突破全国人口的一半。但是在互联网用户快速增加的同时,网络使用的安全意识却没有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网络知识匮乏,网络使用不规范,没有防范意识,很多网民不会使用杀毒软件,即使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会定期杀毒,这就给病毒,木马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网络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也使得网民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没有相关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能正确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网页,对各种各样的网络信息不能正确辨别,这也给网络安全埋下隐患。 4.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犯罪的不断,尤其网络造谣的兴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风气,损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利。为此我国在立法上积极与时俱进,及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说明我国立法紧跟社会变化,及时有效的颁布法律规定,规范网络环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即便如此网络犯罪仍有发生,网络诈骗,造谣诽谤不同程度的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这说明我们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4.1立法上的滞后性
计算机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从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制度和程序上的原因,导致我国不能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之,我国法律过于注重传统领域犯罪,忽视网络领域的规范与监管,同时对网络行业的治理与规范不重视,继而导致我国网络领域各种犯罪形式层出不绝。例如,长期以来我国对网络监管不到位导致网络信息泛滥,各种造假信息,以讹传讹盛行,网络流言扰乱着网民的视听,最近秦火火网络造谣事件就是由于以前我国的网络监管不到位导致的。 4.2缺少相关网络犯罪罪名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犯罪规定的内容有多处不足。一,罪名太少。刑法规定的几种罪名难以涵括所有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等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远远无法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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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网络犯罪作为一种类罪名,刑法中缺乏专门一章节对网络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对网络犯罪中各种各样形式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传统犯罪罪名定罪处罚,什么样的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另类的定罪处罚等等。 4.3刑罚量刑相对较轻
我国现行刑法对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规定较低,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这些法条规定的量刑幅度未免有些低。这对于一般的网络犯罪比如网络造谣,数额不大的网络诈骗或许可以。但是,考虑到传统的刑事犯罪大多可以在网络上实施,那么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网络犯罪例如严重危害的网络犯罪,量刑幅度也在五年内的话,不免量刑过低,不能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同时也不能很好的惩罚犯罪,制止危害的网络犯罪的发生。其实,这种规定的量刑并没有考虑到网络犯罪的低成本性,例如网络诽谤,犯罪分子往往只需在网络上编造一段谣言,通过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就可以在短期内让许多人知道,如果对其打击力度过低,会让犯罪分子感觉违法成本太低,继而铤而走险,不利于网络犯罪的治理。 5.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面对如此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迫使我们不得不好好思考如何预防和治理网络犯罪。本人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之所以在近年来如此“猖狂”有诸多原因,思想意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技术不成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犯罪发展迅猛。因此,针对以上几点原因,提出以下对策:
5.1健全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
针对我国网络犯罪目前出现的诸多问题,及立法的滞后导致的个人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弊端,急需修改相关法条,改善目前的狀况。为此笔者试着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5.1.1明确相关网络犯罪罪名。对目前存在诸多网络犯罪的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看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的犯罪与传统犯罪没有区别开来。例如在使用QQ诈骗,利用淘宝交易诈骗等问题仍然适用刑法相关法条对诈骗罪的规法。把这种类型的网络犯罪看作是一般犯罪的特殊形式,仍然适用原来的法条和罪名。是法规的滞后导致并没有规定新的法条、罪名。
同时现行刑法上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形式的网络犯罪,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不同形式的网络犯罪。刑法显然不能全部予以涵盖。这就导致很多犯罪事实无法可依。比如微信里出现的抢红包现象,与传统的显然是不同的。但是法条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只能暂且适用有关罪的规定。适用《刑法》的第33条定罪量刑势必会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由此会放纵犯罪分子,危害社会。[3]类似的网络犯罪会层出不穷,势必导致犯罪的连锁反应,影响国家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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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在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其具体的法律适用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依照目前的刑法所确立的管辖权来讲,我国的管辖权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原则,像网络犯罪这种涉及面广、无法追溯具体犯罪地点的犯罪,对管辖权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适用上述四种的任何一种都会导致适用上的片面化,不利于司法机关的侦查、裁判。也可能导致各个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抢,不利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操作。若犯罪是性的,则需要各国之间的通力合作,具体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则需要国际间的公约或各国之间的协议约定。[3]
5.1.3将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至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只有针对自然人犯计算机类犯罪的规定,没有针对单位的具体规定。将单位排除在此类犯罪之外,势必导致一些单位犯罪无法可依,放纵单位犯此类型的罪。随着网络的普及,单位运用网络进行犯罪以谋求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要想杜绝单位犯罪的增加,将网络犯罪的主体扩大至单位,确有必要。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及时完善法律法规扩大网络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将单位犯罪纳入法律规定之中。
5.1.4增强网络犯罪的处罚种类。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计算机犯罪或是计算机网络犯罪仍是按照传统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即自由刑和罚金刑,以自由刑为主。但是通过其他国家网络犯罪得出的数据来看,大多数的网络犯罪都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且都是计算机或软件方面的人才。这些人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等工作,别一般人更容易犯此类罪。[4]因此,应该适当的引入资格刑处罚,即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从事与网络或计算机相关的职业。同时对犯罪分子还要进行罚金处罚。这样对犯罪分子在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资格刑和罚金刑,必将在网络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2加大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增加法条中量刑的幅度。针对各种网络犯罪的不同特点,对网络犯罪分不同类型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罚金等财产性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目前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而言比较轻,即时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在心里上就放松了对网络犯罪的畏惧,助长了其进行网络犯罪的动机。因计算机网络类犯罪的最终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以谋取钱财。此类犯罪应当加上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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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万亚妮(1991-),女,山东青岛人,华东大学2015级法律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