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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和宏观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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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UN财讯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和宏观税负影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安 雪 / 文 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2013年12月2日,环境税方案上报至,按程序审核。本文阐述了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问题以及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环境税 公共 “双重红利” 宏观税负 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问题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双重红利”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双重红利”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绿色红利”(第一重红利),即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环境质量改善;其二是“效率红利”(第二重红利),即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减轻其他税种对市场的扭曲,进而提高效率,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环境税设计的理论依据则是通过征税来增加经济行为主体的运行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最终达到矫正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目的。环境税往往按照环境的外部性损害程度来设计。部门应能充分掌握企业对环境的损害状况和征税后的减排程度,并以此设计环境税的税率,使环境税与污染源直接发生关系,恰好将负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对社会的污染产出或经济行为不再产生额外负担。同时,环境税实施中的环境改善收益必须能充足到抵消改革中产生的效率损失。因此,必须将环境税改革纳入整个税制改革的框架中实施,将环境税筹集的收入用来支持对扭曲性税收的改革。 “双重红利”可能存在,但并不必然产生,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效应的分析。第一,环境税实施的总成本可看作是“基本福利损失”,当污染减少时,减少了负外部性损害程度,由此带来的社会收益可称之为“污染矫正收益”。“污染矫正收益”与“基本福利损失”之差产生环境净收益,可称之为“基本福利效应”(第一重红利)。第二,由于增加环境税收入而减少扭曲性税收的收入,其税制安排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可称之为“收入循环效应”。第三,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不容忽视,环境税的引入可能放大-50- 税收扭曲程度,则可称之为“税收相互作用效应”。这三个效应共同影响着“双重红利”的实现。环境税实施的总福利效应=“基本福利效应”+“收入循环效应”-“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后两个效应的强弱对比是决定第二重红利存在的关健。 征环境税需要考虑效率、公平、管理成本、遵从成本及收入等方面的因素。如何将这些具有内在冲突性的目标进行搭配组合是制定者无法回避的难题。的制定与实施应寻求在征纳成本最小的基础上筹集财政收入。环境税的征收依赖于对污染排放进行准确计量和分析,其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都需要进行仔细的评估,以此作为能否获取第二重红利的衡量标准。在一般均衡分析中,直接管制措施效率损失大于具有激励效应的措施,环境税取代直接的管制可以带来管制成本和遵从成本的下降。虽然环境税制的引入可能带来一部分税制效率损失,但筹集到的环境税收入用来支持扭曲性税收的削减,其效率改进能够抵消“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负面影响。当环境税代替传统的管制措施后,实施的总成本会进一步下降,环境税的第二重红利依然可以实现。 最优环境税标准评价体系必须进一步通过细化的指标进行衡量,如此才能准确把握环境税收的目标及其相互替代关系。当环境税无法兼顾每一个目标时,环境税设计的首要任务是抑制环境污染,使得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及尽量使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最小化。其他可选择的目标包括效率损失最小化,避免纳税人瞒报和测算误差,的灵活性,税率实施的稳定性。由于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替代关系,最优环境税设计必须考虑收入规模、收入弹性、环境质量、管理成本与遵从成本之间的交互影响。 环境税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需要与宏观税负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讨论。环境税本身具有较强的功能调节特征,因此,环境税的宏观经济效应受到多方关注。“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收不仅增加污染的成本,有利于解决保护环境的问题,同时也能用来筹措收入以缓解或弥补经济中其他税负扭曲的福利损失,降低其他税种的收入,进而提升整个税制本身的效率,改善社会福利。 从狭义的宏观税负口径来看,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高。但在客观上,税制结构需要调整。我国税收收入来源主要是间接税,17%的基本税率,是参照西欧标准设定的,相对于亚太地区常见的10%或5%的税率显然偏高;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税率也偏高,结果是不少商品境内价格高于境外,直接导致“内需外购”,且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和消费税税负有大幅下调的必要。 税制结构转换呼唤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在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时期,税制改革的前提是税收收入总体水平保持稳定,即使是以“减税”为特征的美国,1986年的税制改革也不例外。税制结构的调整过程即是税制结构优化的过程。随着环境税作用的加强,一部分环境专项支出将不再需要,因其他税种减税造成的“减收”也可能通过开征环境税的收入而得到补偿。 开征环境税并不意味着仅是增税,否则在公共议定中将陷入悖论局面。一方面由于非税收入的不够规范,人们抱怨大口径的宏观税负重;另一方面面对环境问题,又要求增税。显然,如果没有其他减税举措配套,那么增税的结果只会是宏观税负的进一步提高,陷入“宏观税负悖论”之中。 [1] 陈诗一.边际减排成本与中国环境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2011(3). [2] 付伯颖.论适于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模式选择.现代财经,2008(11). [3] 郭佩霞、高凤勤.试析环境税“双赢”效应在中国的适用性.天府新论,2005(4). [4] 刘丹鹤.环境规制工具选择及启示.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0(2). [5] 刘晔、周志波.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文献述评.财贸经济,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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