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刑事诉讼 -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2 式 - 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不告不理,没用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
1.3 纠问式 -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1.4 混合式 - 有式和纠问式的特点。
1.5 刑事诉讼法 - 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2.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 - 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
2.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人民和机关_3.1 人民 -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2 人民 - 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3.3 机关 - 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的组成部分,是个级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4.1 诉讼参与人 - 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2 当事人 -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3 被害人 - 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4 自诉人 - 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4.5 犯罪嫌疑人 - 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6 被告人 - 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的当事人。
4.7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 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4.8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富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4.9 其他诉讼参与人 - 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4.10 法定代理人 - 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4.11 诉讼代理人 -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12 证人 - 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4.13 鉴定人 -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4.14 翻译人员 - 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4.15 辩护人 - 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5.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是人民、人民和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5.2 检察权 - 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5.3 审判权 -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5.4 侦查权 -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5.5 分工负责 -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6 互相制约 -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5.7 互相配合 - 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规定的任务。
5.8 法律监督 - 人民,对人民和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5.9 无罪推定原则 -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5.10 辩护权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5.11 事实为依据 - 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5.12 法律为准绳 - 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
5.13 两审终审制 - 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14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 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相合作行为。第六章 管辖\"
6.1 刑事诉讼的管辖 - 人民、人民和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 6.2 立案管辖 - 人民、人民和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3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 应当人民立案受理,而需要经过机关或人民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 应当由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过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6.5 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6.6 级别管辖 - 指上、下级之间即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6.7 审判管辖 - 人民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8 区域管辖 - 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专门管辖 - 专门同普通之间及专门之间的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第七章 回避
7.1 回避 - 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8.1 辩护制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8.2 自行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8.3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 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8.4 自诉案件的代理 -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九章 证据
9.1 刑事诉讼证据 - 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2 法定的证据总类 - 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9.3 物证(狭义) - 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
9.4 物证(广义) - 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9.5 书证 - 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9.6 证人证言 - 是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7 证人 - 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途径了解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又于犯罪行为以外的第三者。 9.8 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9.9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查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9.10 鉴定结论 -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9.11 勘验、检查笔录 -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情况记载。
9.12 视听资料(音像资料) - 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
9.13 直接证据 - 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14 间接证据 -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9.15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
9.16 刑讯逼供 -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招供的一种审讯方式。
9.17 证明对象 - 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9.18 证明责任 - 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9.19 证明要求 - 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9.20 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 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或尺度。
9.21 威胁 - 以使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同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诉。
9.22 欺骗 - 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问人或被讯问人进行诱惑或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按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9.23 审查判断证据 -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9.24 证人证言 - 有思维能力的人对于保留在其意识中的关于案件情况
的追述。
9.25 鉴定结论 - 利用科学技术方法和凭借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质痕迹等进行鉴定的结果,因而具有其它证据所没有的独特的科学性。
第十章 强制措施
10.1强制措施 - 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的方法。
10.2 拘传 - 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0.3 取保候审 - 机关、人民和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的保证金。 10.4 监视居住 - 机关、人民和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10.5 逮捕 - 机关、人民和人民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于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4、 简述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6、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7)有权提出申诉;(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7、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法庭调查权,陈述权;物证辨认权;发表意见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法庭辩论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依法提出申诉权,等等。
8、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1)起诉权(2)自诉人负责举证责任。(3)一般情况下,作为自诉案件允许双方和解;(4)一般情况下,这里有接受被调解权(5)辩论权(6)有上诉权(7)自诉人如果经过法庭的两次合法传唤,仍然是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这里按照撤诉处理。9、对年哪些人可以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3)越狱逃跑(4)正在被追捕的10、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它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于所有参加到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1、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就是刑事诉讼中中人民、人民和机关分别按照原先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二)互相配合,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是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三)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仅是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于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当予以纠正。12、简述公开审判的原则
答:审判公开是指人民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审判公开原则有例外情况,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3、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答:(1)只有机关、检察机关和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 机关、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 机关、人民、人民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14、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答:(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
15、列举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对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16、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自诉案件
17、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管辖的原则(2)准确及时的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原则18、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19、辩护人的诉讼义务是什么?
答:(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保密义务(4)辩护人应该遵守诉讼纪律(5)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20、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答:(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4)调查证据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10)其他权利
21、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答:(1)人民、人民和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3)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稳定性不同22、论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3、逮捕的条件
答: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24、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5、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相当性原则(4)适时变更原则(5)人道原则
26、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1)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不同于司法拘留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主体不同4)对象不同5)期限不同6)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27、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区别有哪些?
答(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28、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3)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29、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0、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
答(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A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C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3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由控诉方来承担。但是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就财产或者指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部分,本人必须说明,否则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予以处理。
32、简述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答:立案、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3、简述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审判权;强制措施;调查、核实证据权利;执行权、提出再审权35、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范围36、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
37、简易程序的审判特点
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38、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
39、简述补充侦查的种类
答: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0、简述通缉的概念和条件
答:(1)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条件:实质条件: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依法应当逮捕;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逃跑。
41、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42、人民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43、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4、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44、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的条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3)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45、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6、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48、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人民应发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后,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分别作出判决.
49、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
答: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0、第二审和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阶段不同、审理对象不同、提起主体不同、时间不同。52.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53、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案件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对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由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是军事或者高级人民核准。
55、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答:1、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主体不同 3、提起条件不同 4、提起期限
不同 5、审判适用程序不同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1、各级人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3、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的一切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判决。58、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59、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有那些异同?答:自诉人可以起诉、上诉、接受调解、和解。被害人则不可起诉、上诉、接受调解、和解权。自诉人有义务负责收集证据,而被害人则无。60、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1、时间不同2、原因不同3、可预见性不同61、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主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佐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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