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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表格汇总 (注消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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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然点的生产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乙 丙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丁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甲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丁 戊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墙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25 二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三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15 四级 不燃性 3.0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每个防护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极限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 甲 乙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混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不限 6 不限 不限 2 不限 3 1 不限 3 1 5000 4000 不限 8000 3000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5000 1500 多层厂房 3000 2000 4000 3000 6000 4000 2000 不限2000 ---- 不限3000 ---- 高层厂房 ---- ---- 2000 1500 3000 2000 ---- 4000 --- --- 6000 --- --- ---- ---- ---- ---- 500 500 ---- 1000 --- --- 1000 ---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最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 甲 3、4项 1、2、5、6项 1、3、4项 2、5、6项 1项 丙 2项 一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1 1 3 1 5 1 5 1 不限 3 不限 3 1 不限 3 1 180 750 2000 500 2800 900 防火分区 60 250 500 250 700 300 每座仓库 -- -- 900 -- 1500 -- 防火分区 -- -- 300 -- 500 -- 每座仓库 -- -- -- -- -- -- -- -- 4000 -- 4800 -- -- 6000 -- -- 防火分区 -- -- -- -- -- -- -- -- 1000 -- 1200 -- -- 1500 -- -- 150 --- 300 -- 500 -- -- 1000 -- -- --- --- -- -- -- --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乙 4000 1000 1200 400 6000 1500 2100 700 不限 3000 3000 1000 2100 700 不限 3000 3000 1000 2100 700 2800 700 -- -- 4800 1200 1200 400 不限 1500 1500 500 -- -- 不限 2000 2100 700 -- --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建造的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 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 m2的单层棉花仓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 “--”代表不允许。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内道路路边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15 10 次要 5 甲类厂房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二级 ≥5, 变压器总油量(t) ≤10 >10, ≤50 >50 25 25 25 25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12 14 16 13 乙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2 15 20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15 20 2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20 25 30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12 15 20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15 20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20 25 30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25 30 35 20 25 20 15 18 15 20 25 30 15 20 15 13 15 13 25 50 一、二级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类 二类 单、多层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室外变、配电站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铜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侧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部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档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储量,t)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类仓库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30 20 15 20 25 40 20 20 25 30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5 >5 50 25 20 12 15 20 30 20 15 20 25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10 >10 续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储量,t) 名称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压器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40 30 20 10 5 30 40 25 30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5 >5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10 >1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裙房,民用建筑 单、多层 高层 注: 1 2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一、单、多层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50 25 乙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7 13 一、二级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丙类仓库 单、多层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25 20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一、二级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8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总储量W(t) 50050000 粮食浅圆仓 W≤50000 W>50000 20 20 W≤40000 粮食立筒仓 4000050000 粮食浅圆仓 W≤50000 W>50000 一、二级 10 15 20 20 25 25 25 20 225 25 20 25 15 20 25 20 25 20 25 30 25 30 25 30 --- --- --- 其他建筑 三级 15 四级 20 名称 粮食立筒仓 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表3.6.4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 氨、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 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K尘≤30MPa·m·s-1的粉尘 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 乙烯 乙炔 氢 ≥0.160 ≥0.200 ≥0.250 C值 ≥0.030 ≥0.055 ≥0.110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 乙 丙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单层厂房 30 75 80 60 不限 60 50 不限 100 60 多层厂房 25 50 60 40 不限 50 --- 不限 75 --- 高层厂房 --- 30 40 --- 50 --- --- 75 ---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30 --- 45 --- --- 60 --- ---

表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层数(层)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2 0.60 3 0.80 ≥4 1.00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一个罐区或堆类别 场的总容量V(m3) 1≤V<50 建筑物 一、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 40 50 60 70 40 50 60 70 裙房,其他建筑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0 50 24 28 32 4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V<250 丙类液体储罐(区)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应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布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天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固定顶储罐 类别 地上式 V≤1000 单罐容量V(m3) V>1000 不限 0.75D 0.6D 0.4D 半地下式 地下式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0.5D 不限 0.4D 不限 0.4D ≥0.8m --- 卧式储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单罐最大容量(m3) 200 500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1000 3000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拱顶罐 浮顶罐 泵房 15 12 10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20 15 12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建筑物 一、二级 35 30 三级 25 20 四级 20 15 厂内铁路线 15 10 泵房 10 5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线中心线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0 20 15 15 10 10 5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量V、m3) 名称 甲类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 其他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25 18 12 15 20 30 20 15 20 25 35 25 20 25 30 40 30 25 30 35 45 35 30 35 40 20 25 30 35 40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30000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甲类仓库,室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一、二级 其他建筑 三级 四级 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m3) V≤1000 25 20 18 10 12 14 100050000 35 30 25 14 16 18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25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名称 V≤10 V≤10 10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3) 名称 单罐容积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 其他建筑 公路(路边)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速,I、II级 Ⅲ、Ⅳ级 I、II级 Ⅲ、Ⅳ级 国家线 企业专业线 60 25 70 30 27 18 22 27 20 15 30 1.5倍杆高 80 35 100 40 30 20 25 30 35 22 27 35 40 25 30 40 25 20 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0 50 30 40 50 60 40 50 60 75 50 60 75 30 25 32 35 40 45 55 65 80 40 45 50 55 65 75 100 27 45 30 50 35 55 40 60 50 70 60 80 75 120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30100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铁路(中心线)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气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主要道路路边 次要道路路边 6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粮食席穴囤W(t) 粮食土圆仓W(t)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W(t) 一个堆场的总储量 10≤W<5000 5000≤W<20000 500≤W<10000 10000≤W<20000 10≤W<500 500≤W<1000 1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50≤W<1000 木材等W(m3) 1000≤W<10000 W≥10000 煤和焦炭W(t) 100≤W<5000 W≥5000 建筑物 一、二级 15 20 10 15 10 15 15 20 25 10 15 20 6 8 三级 20 25 15 20 15 20 20 25 30 15 20 25 8 10 四级 25 30 20 25 20 25 25 30 40 20 25 30 10 12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形影规定增加25%。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5 厂外道路路边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盒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指挥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意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防火墙 承重墙 非承重墙 墙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0.25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1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1.00 二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1.00 三级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0.50 四级 不燃性 3.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一、二级 9 6 7 9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杏林任一侧外墙未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气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本规范第5.1.1条规定既是表5.1.1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护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级 — 500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按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5层 2层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500 2500 1200 6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备注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液化石油气瓶的瓶组间的总容积V(m3) V≤2 25 15 8 10 5 2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最多层数 3层 2层 2层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200 200 200 人数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医疗建筑 教学建筑 其他建筑 单、多层 高层 病房部分 其他部分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一、二级 25 25 35 24 30 35 30 30 40 40 三级 20 20 30 — — 30 — — 35 — 四级 15 15 25 — — 25 — — 25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20 9 20 12 15 22 15 15 22 20 三级 15 — 15 — — 20 — — 20 — 四级 10 — 10 — — 10 — — 15 — 单、多层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苏三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

表5.5.18 高层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建筑类别 高层医疗建筑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1.30 1.20 单面布房 1.40 1.30 走道 双面布房 1.50 1.40 疏散楼梯 1.30 1.20 表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观众厅座位数(座)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楼梯

表5.5.20-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门和走疏散部位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楼梯 3000~5000 0.43 0.50 0.50 5001~10000 0.37 0.43 0.43 10001~20000 0.32 0.37 0.37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2500 一、二级 0.65 0.75 0.75 ≤1200 三级 0.85 1.00 1.00 注: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就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 1层~2层 地上楼层 3层 ≥4层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ΔH>10m 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0.65 0.75 1.00 0.75 1.00 三级 0.75 1.00 1.25 — — 四级 1.00 — — — —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第二层 人员密度 0.56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上三层 0.39~0.54 地上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单、多层 高层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一、二级 40 40 三级 35 — 四级 25 —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22 20 三级 20 — 四级 15 —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储量 棉、麻、毛、秸秆、芦苇化纤(t) 1000 (t) 5000 木材(m) 5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1500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500 可燃气体储罐(m3) 30000

表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名称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表11.0.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房间隔墙 承重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不燃性 3.00 难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1.00 可燃性 1.00 难燃性 0.75 可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15 架空电力线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电杆(塔)高度的0.75倍 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电杆(塔)高度的0.6倍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的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表11.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不允许 难燃性1.00 二级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三级 难燃性0.75 难燃性0.50 木结构建筑 难燃性0.75 难燃性0.50 四级 无要求 难燃性0.25 表11.0.3-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的形式 普通木结构建筑 轻型木结构建筑 胶合木结构建筑 允许层数(层) 允许建筑高度(m) 2 10 3 10 1 不限 3 15 木架构组合建筑 7 24 表11.0.3-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层数(层) 1 2 3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 100 80 60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800 900 600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体育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表11.0.7-1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医院和疗养院建筑、教学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15 15 25 30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10 6 12 15 表11.0.7-2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层数 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 地上1~2层 0.75 地上3层 1.00 表11.0.10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木结构建筑 一、二级 8 三级 9 木结构建筑 10 四级 11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12.2.2 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 用途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隧道封闭段长度L(m) L>1500 L>3000 — 500L≤1500 5001500 — L≤500 L≤1500 条文说明

表一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得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小于<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未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流(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装车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璐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得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二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设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类 1.闪点大于或等于≥28℃至小于<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烯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古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钾(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黄回收厂房,焦化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的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类 1.闪点大于或等于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仓储,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车间,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车间,谷物加工房,卷烟厂切丝、卷制、包装车间,印刷厂的印刷车间,毛涤厂选毛车间,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畜举例 (禽)屠宰、分割及加工车间、鱼加工车间 丁类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 2.锅炉房,玻璃原料融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库房,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煅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 3.难燃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戊类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幻雪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利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 表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类 举例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乙酯,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笑话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铵; 6.赤鳞,五硫化二磷,三硫化二磷 乙类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一氧化碳; 3.铜,铬酸,亚钾,重铬酸钾,铬酸钾,,汞、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黄,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奈,生松香,笑话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液氯;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类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类 戊类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注消》

表2-2-4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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